W是所获利益额,A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销售的产品量(或提供的服务量),P为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C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依此公式,即可计算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不法利益,推定其为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额,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3.在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财产利益均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时,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这就要根据侵害名称权的具体因素,综合评估,推算合适的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程度和情节,侵权期间的长短,损害后果的轻重,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困难程度,以及侵权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将以上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个适当的数额作为赔偿的数额。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一般不应当超过最高限度,该限度即为该名称使用权转让费的数额。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非法干涉名称权和不使用他人名称等场合。
对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人确定民事责任,还包括除去侵害的方法。
侵害他人名称权,首先应负有停止侵害的责任,使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彻底终止。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应予以消除,权利人要求赔礼道歉的,还应当予以赔礼道歉。除去侵害是侵害人身权的必要的责任形式,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法学1995年第1期转载)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
2、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3、关今华等:《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27页。
4、王冠:《论人格权》,《政法论坛》1991年第3期。
5、刘清波:《商事法》,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页。
6、董安生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11页,第212页。
7、(日)《新版新法律学辞典》,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2页。
8、参见黄宗乐监修《六法全书·民法》,台湾保成文化事业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6页9、。
10、王冠:《论人格权》,《政法论坛》1991年第3期。
1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页。
12、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90页。
13、孟玉:《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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