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人伦秩序法律化和非法律化的程度决定了身份权请求权构成要件中违法性判断标准的高低。这充分的体现了即使是现代的身份权也仍然是一种差异性行为规范。
(五)身份权请求权和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的适用关系
1.身份权的相对人作为妨害人——身份关系对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的限制
身份权意味着在亲子之间、夫妻之间和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地位,以及人格与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身份权会使相对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身份权当然也会对产生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产生一定的限制。
我们据此认为,当身份权的权利人在身份权所限制的范围内对相对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一般性积极妨害”时,其相对人就不能够对权利人主张适用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例如,在妻子反对的情况下,丈夫强行对妻子实行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性骚扰行为。针对此种行为,妻子不能够主张身份权请求权。但是,如果其超出了身份权的限制范围对身份权相对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严重的积极妨害”时,则相对人有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适用。例如,婚内强奸行为构成了对配偶人格权的重大伤害,尽管其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一定的争论,但是受害人仍然可以在民事上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因为此种伤害超出了身份权的限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身份权的权利人对相对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消极妨害”,即权利人没有履行身份权规定的相对性义务时(如不履行同居义务),则其相对人可以主张适用身份权请求权。简言之,身份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其他绝对权请求权行使的抗辩事由。
2.身份权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妨害人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妨害身份权权利人人格权的情况下,身份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其人格权受到妨害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而身份权的相对人可以依据身份权受到妨害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例如,甲的领导乙利用职务之便不断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屡次对甲提出非分要求,据此,甲的丈夫可以依据身份权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而甲则可以依据性自主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从而排除乙的妨害。当然,这两类请求权是竞合关系,因为每一种请求权的适用都会达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但第三人妨害身份权权利人的物权和知识产权时,情况则较为复杂。如果第三人妨害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夫妻任何一人都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反之,则和上述妨害人格权的适用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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