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份权的相对人与第三人同时妨害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身份权的相对人和第三人串通妨害身份权权利人的利益。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奸。此时,身份权的权利人如果能够原谅配偶,则可以依据身份权请求权请求相对人履行同居义务。否则,该权利人可以主张离婚或者别居。当然,无论哪一种情况,该权利人都可以对妨害自己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身份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因为二者是责任聚合关系。
(六)诉讼时效
我们认为,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一,诉讼时效制度违背绝对权的本质。对此,我国学者已经作了精当的概括:基于绝对权受侵害所发生的存续保障责任,旨在回复权利人对其客体的意思支配力,是由绝对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绝对权自身之效力内容的表现,若使之罹于时效,则必造成由支配权之外形却无支配之力量的权利变态现象。因此,身份权作为绝对权的一种,当然不能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身份权请求权不适合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诉讼时效立足于财产制度,其设立是为了“规定请求权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耳。盖以请求权永远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 身份权虽然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身份权毕竟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的还是身份利益。身份关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关系,身份关系通常也是终身的。就家庭矛盾而言,时间是最好的医治办法。但是,如果由于相对人的原谅(误以为对方能够悔改)而使妨害(比如通奸)持续存在,在妨害人长时间(假设这一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执迷不悟的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会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利(比如受害人有可能在离婚之前不得不继续忍受精神痛苦)。第三,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还可以在侵权请求权已经不能保护身份权的时候发挥作用。即依据诉讼时效制度,受害人丧失侵权请求权的胜诉权时,权利人仍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
四、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身份权请求权制度亟需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体系上,在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相应部分,建立健全的身份权制度,确认身份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建立统一的绝对权请求权条款,允许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基于自身的权利特点创设新的请求权类型。在婚姻家庭法编的总则中确立身份权请求权的一般规定,在其他部分直接规定具体的身份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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