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预防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份权有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妨害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具备:第一,民事主体的身份权有受到妨害之虞;第二,加害人的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和妨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不法妨害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不法妨害,该不法妨害可以是持续行为,也可以是可能重复发生的行为。第二,加害人的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和妨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如前所述,身份权本身已经包含请求权。例如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救助请求权等。但是,这些请求权不是身份权的保护请求权,而是身份权自身的请求权,即本权请求权。如果身份权权利人的相对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等身份权的本权请求权,则权利人依据据此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获得救济,这类请求权就是身份权请求权的第三种类型。
这主要是考虑到身份权请求权的如下特性:第一,该请求权具有救济权的性质,已经不是身份权自身的本权请求权。第二,该请求权也不属于侵权请求权。第三,该请求权使得已经相对化的身份权的绝对性义务,重新回到绝对化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作为的请求目的,是为了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和支配力。而请求恢复绝对权的圆满状态和支配力则是绝对权请求权的典型类型,即物权请求权创设的根本目的。如果身份权内部的相对性义务没有得到履行,那么权利人对身份利益的意思支配力就减弱乃至丧失,其结果是消解身份权的绝对性。此外,从功能上来讲,此时侵害的排除无疑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的预防,这符合绝对权请求权的本质,而不同于侵权请求权填补损害的本质功能。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区分因相对人违反身份权的相对性义务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如针对通奸一方提出的忠实义务维持请求权),和因违反身份权的绝对性义务(如暴力殴打致他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侵权请求权,二者的违反义务的性质有所不同。
此类身份权请求权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和前两种类型相似的,在此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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