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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份权采用何种归责原则
www.110.com 2010-07-12 17:39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判断行为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它对民事审判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目前理论界通说认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学者们已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这里仅对侵害的归责原则进行简单地说明。就侵害身份权来看,其归责原则一般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当侵害身份权行为导致身份权中的抚养、扶养、赡养等派生权损害时,应根据行为的具体性质,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归责”,例如,侵害的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事实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是为故意。过失能否作为行为人担责的理由呢?回答是肯定的。现实生活中,因过失侵害他人身份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在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的身份同居等等。显然,行为人明显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并因此而侵害他人的配偶权应该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与此相反,侵害身份权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请求的一方承担,即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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