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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到底适用了何种归责原则?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2006年2月21日人民法院报四版《电视台租机航拍失事宁波受害记者获赔偿》一文介绍,宁波电视台航拍坠机事件一审有果。今天,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坠机事件中受伤的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某和遇难记者洪某的4名家属分别获得了41万余元和44万余元的赔偿。2004年9月7日,春兰(集团)公司与宁波电视台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约定将 EC135/B7009直升机租赁给宁波电视台进行航拍。同年9月16日15时左右,宁波电视台记者林某、洪某等人在执行航拍任务时,该飞机坠落在余姚市大隐镇,林某重伤,洪某死亡。2005年9月13日,林某和遇难记者洪某的4名家属分别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升机所有方春兰(集团)公司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类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但因飞机是高速高空运行的交通工具,原告不可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故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在飞机坠机事故中没有过错,基于被告对此举证不足,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看这个案件的说理,我还真不明白:到底是适用了何种归责原理。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所谓归责,就是怎样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判断价值,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按照通说,我国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过错责任原则固定下来。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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