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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
www.110.com 2010-07-09 17:20

  (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该条规定在实体上确立了赔偿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无法可依的状况,但对于法律选择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限额

  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偿权

  7.管辖权和缔约国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已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此外,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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