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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三、相邻关系案件的审判与执行

  1、审判

  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尤其在有关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方面)中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不可预见性,往往是其他法律领域所不能比拟的。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与立法者指定的大量体现社会共性的法律之间的不相吻合处处可见。换句话说,“法律漏洞在民事立法中是永远不能避免的”。 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很有可能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形。立法者为了解决这种尴尬,就在立法中规定,当法官找不到直接利用的法律规范时,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判决,以达解决纠纷的目的。“立法者授予法官在此种情形下所享有的这种并非完全机械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权力,即为自由裁量权”。

  由上可知,自由裁量权是对成文规则的突破,也是对成文规则的引导。正如富勒的名言“法律是规则治理下的事业”为我们强调了规则对于法律的意义。但是,仅有成文规则是不够的因为成文规则有三大缺陷,即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而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性正好弥补了这些缺陷。当然,自由裁量规则也被认定为法官的一种审判规则,即是建立在对成文规则的认识之上的自由裁量规则。这种规则是“以法官为核心的职业法律群体依据第一性规则,针对具体案件而生成的规则。这种规则既包括了法官裁判的理由,也包括法官权力的运用”。 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律规则不能是静止不动的,它必须随着情势的变化对静态的、封闭的成文规则的超越不断调整。表现在审判适用上,就是要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而升华“规则超越”理论,从而促进法制的静态方面和动态方面的综合完善,更好的实现法治的意义。

  (二)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而对于相邻关系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原因在于:

  1、相邻纠纷案件当事人多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相邻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打斗。并且,当事人往往出于斗气,以致因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大诉讼,一代官司三代仇的尴尬局面。另外,从案件标的角度看,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

  2、相邻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相邻纠纷的民事判决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少数法官在判决时只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忽略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另外,《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纠纷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怎样才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怎样才算“公平合理”,又怎样才算“正确处理”,只能由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裁判。既不能给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又不能给当事人充分有力的说明.。总而言之,由于公民法制观念的淡薄,加之涉案不动产的价值的不可替代性,更是使得相邻关系判决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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