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构成
(一) 侵权行为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事实的关系解构
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并不等同于侵权行为型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以侵权行为型不当得利为典型,此外还包括非侵权行为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均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其成立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 (1) 加害人的过错; (2) 行为的不法性; (3) 被害人受有损害; (4) 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亦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 (1) 一方受益; (2) 他方受损失; (3) 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无法律上原因。就两者比较而言,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有过错和行为的不法性为要件,而不当得利则无此要求。就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其构成与侵权行为一样须有不法行为,但无须有行为人的过错。两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源于侵权行为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在规范目的上的差异:侵权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直接填补相对人所发生的损害;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返还受益人所受利益,而非填补相对人的损失。由于规范目的不同,从而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在构成要件上各不相同,故而对同一个事实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法律事实或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法律事实存在4 种情形:
1. 既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例如,甲非因过失不知其继承的遗产中的某物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将之赠与乙而转移其,乙又将该财产转让于善意第三人丙,该财产的所有人对甲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没有受利益) 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甲无过错) .
2. 构成侵权行为,但不构成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形下,加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但加害人并未因此而获益,构成侵权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继承人甲明知某物非属其父之遗产仍赠于善意人丙,而移转其所有权,系无权处分乙的所有权,因未受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但因故意侵害乙的所有权,应负侵权责任。
3. 构成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但不成立侵权行为。例如,甲非因过失不知其继承的遗产中的某物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将之出售于他人而获取价金的,就其所得的价金利益成立不当得利,但因其无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4. 既构成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又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同一事实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一个自然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判断,构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侵权行为法律事实和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从而产生两种不同的债的关系,即侵权 行为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例如,继承人甲明知或因过失不知某物系为乙所有,而作为遗产出售于善意人丙,并获取价金。此一事实,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侵权行为,甲对某物所有人应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如,甲窃取乙之建材修缮自己的房屋,使动产附合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因而取得其所有权,乙对甲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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