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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害少女凶犯终审被判死刑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新华网吉林频道12月17日电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九台市对轰动全省的"1.23"残害少女案作出终审宣判,杀人犯韩跃武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 966.90元。

  罪犯韩跃武,曾用名韩耀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户籍所在地九台市南山派出所管内上台村2组,住九台市卡伦镇老街。

  长春中院原审判决认定,韩跃武在吉林省九台市卡伦镇老街经营"转角微笑"礼品店。2009年1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12岁少女郭某前来该店购买储蓄罐,韩跃武称因当日与顾客吵架,郭某在购买储蓄罐时又与其讨价,非常生气,同时又产生强奸郭某的想法。在郭某购买储蓄罐后欲离去时,韩跃武用双手掐郭某颈部致郭倒地不动后,将郭拖拽至内室,脱下其衣物,咬伤郭的左乳房,又将拖布杆从郭的肛门处插入腹腔数下,导致郭某因机械性窒息联合失血性休克共同作用而死亡。当日晚,韩跃武将郭的尸体及衣物装入编织袋内,抛至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东街与繁荣路交汇处附近一居民楼与矮墙的夹缝处。2009年1月27日,韩跃武在九台市被抓获。

  长春中院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韩跃武掐被害人郭某颈部,用拖布杆插入郭某腹腔,致郭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韩跃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 966.90元。

  一审宣判后,韩跃武上诉提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重。 辩护人提出,韩跃武的祖父、伯父、堂兄等亲属有精神失常表现,要求对韩跃武进行精神病鉴定;韩跃武家属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

  吉林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跃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证据有:物证检验鉴定结论证实,郭某左乳房遗留的牙齿咬痕系韩跃武所留;在郭某的乳头擦拭物及指甲中,均检验出韩跃武的DNA分型谱带;证人张丹证实案发当天韩跃武独自一人在家,具有作案时间;证人焦明文证实发现尸体地点与韩跃武指认的抛尸地点相一致;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郭某死因,均与韩跃武的供述相互印证;韩跃武对杀害郭某的事实亦供认。

  韩跃武上诉提出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应对韩跃武进行精神病鉴定、韩跃武家属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经查,韩跃武平素经营礼品店,具有正常的社会交往能力;其多次供述证明其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并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否认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韩跃武虽系初犯,有赔偿经济损失的意愿,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检察机关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采纳。

  吉林高院认为,上诉人韩跃武掐被害人郭某颈部,用拖布杆插入郭某腹腔,致郭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吉林吉林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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