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法条———
本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中华环保联合会获悉,该会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加入“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条款。
今天下午,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召开环境维权服务通报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将通报具体建议修改的内容。
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规定加入了“对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还表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
背景
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实施,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解读
环境公共利益现无“代言人”
为何要对该法进行修改,为何要加入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纠纷居高不下,由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持续多年,久拖不决,且往往污染受害者状告无门,普通百姓环境维权较为艰难。
如果“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了起诉权,环保公益组织和受害者都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诉讼,这不仅有力地支持和弥补了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也有效地制止了环境侵害行为,使百姓环境维权不再艰难。
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软弱”,环境行政执法只能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违法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又未触犯刑律。
按照现行法律,无人能充当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变相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更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来促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可及时化解群众的积怨,引导公众理性维权,避免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环境维权。
- 上一篇:环境公益诉讼替老汉讨回公道
- 下一篇:小股东代位维权第一案启动
相关文章
- ·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江苏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 "刑事+民事"惩罚
- ·橡胶污水污染环境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急需“救济基金”
-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环境公益诉讼刍议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研究
- ·环境公益诉讼新探
-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 ·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下)
- ·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上)
-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范围的界定与原告类型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 ·浅议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不容缺位
- ·彩票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 ·彩票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