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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追究记者是社会灾难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2009年11月8日,中国第十个记者节。10余家媒体的数十位媒体人从各地赶到北京来听一位公益律师、学者发布的《2008~2009年度记者权益观察报告》。

  报告的发布者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他是近年几乎所有“抓记者”事件中记者一方的辩护人、代理人或代言人,也在从事媒介法研究。而与会者中有一群身份特殊的人,他们是近年来沸沸扬扬“抓记者”事件的主角。

  不是一次申冤聚会

  傅桦原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在2005年报道吉林民航所属吉林龙家堡机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民航公安上门,他以“涉黑”受讯,后又以受贿被起诉,案件至今仍未判决。

  傅桦之前已经听说,受邀参会的还有多位和他经历相似的人。

  高勤荣,原《山西青年报》记者,揭露山西运城假渗灌,后以三罪并罚获刑12年,获减刑2006年年底出狱。

  朱文娜,《法人》杂志记者,报道短信诽谤案,后以涉嫌诽谤罪被拘传,“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的主角。

  李敏,原中央电视台记者,曾调查山西太原杏花岭检察院涉嫌违法办案,后被山西方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在庭审结束后予以释放。

  景剑峰,原《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内参中反映山西某地公安包庇犯罪,后来,在山西被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目前,已刑满获释,已提起申诉。

  姚海鹰,《长江商报》记者,今年的一次报道触犯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遂收到了署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检方欲诱其接受传唤,他被迫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最后当地检察院作出道歉。

  发布者常代理记者官司

  2006年,周泽公开质疑交通部收取养路费的合法依据而为公众熟知,被媒体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

  周泽以其“记者不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立论而名闻新闻圈、法律圈,引发巨大争议。“西丰事件”中,周泽代理朱文娜维权,舆论声中,西丰县警方撤销了对朱文娜的刑事诽谤立案,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责令引咎辞职;“傅桦案”中,他为之作无罪辩护;李敏案中,他曾是李敏的辩护人;记者节前,他接受景剑峰委托,为其寄送了申诉状……在最近一次的“姚海鹰事件”中,周泽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的言论——某些官员动用权力对记者进行刑事打压有泛化的趋势,被不少评论引用。

  从民事诉讼到刑事立案

  据周泽通过互联网搜集的信息,经初步统计,2008年记者节至今,国内发生记者采访遭遇阻挠、殴打、拘禁、砸毁设备的事件近40起。

  周泽在发布会上提到了近年涉及记者权益事件的一个变化。2008年之前,针对新闻媒体所谓不实报道的主要是名誉侵权起诉,这些案件胜败不一。但最近两年,出现了新的现象,就是直接针对记者治罪,以记者收受好处费,诽谤或者受贿等罪名进行追究。周泽称,一些暴露出来的事实表明,用什么罪名“治记者”,可能是一些被记者批评、揭露过的人和机构琢磨的问题。

  据周泽统计,他所掌握的一系列抓记者案涉及的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诽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碍公务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十余个罪名。周泽说,高勤荣、景剑峰、傅桦、李敏均被指控的受贿罪,也是其他记者最可能遭遇指控的罪名,非常值得记者们重视。

  周泽的报告说,综观目前的新闻执业环境及记者职业的特殊性,一些记者出现行为失范,触及目前有关司法机关指控的某些罪名,或许是不可避免的。而从事揭露性报道的记者,因为直接触动权贵或利益集团利益,也可能会遭遇“欲加之罪”。从后者而言,以受贿罪打击记者,无疑已成为某些人和群体抵制舆论监督、报复调查记者最有力的武器。

  记者是否适用受贿犯罪?

  记者是否适用受贿犯罪,目前还有争论。但是,周泽坚持认为,“以受贿罪追究记者是社会的灾难”,提出了不能以受贿犯罪追究记者的观点,并专门著文进行了论证。

  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主体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公司企业人员。周泽认为,一个记者的采访权是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公民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所以他不存在专属于自己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力”。人们认为记者应该揭露社会丑恶且不能收受访者的钱,这只是职业伦理的要求,记者做不到,可以批评谴责,可以驱逐出行业,但也仅限于此,不能对他进行法律制裁。

  周泽在报告中再次重申了他的这一立论。虽然之前已经有很多记者被以受贿罪判了刑,但在他看来,这是错误的司法实践,“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以受贿罪处置记者收好处”。

  “有人骂我,说我主张记者不能构成受贿犯罪是鼓励记者收好处。这完全是对我观点的误会。”周泽承认他没少挨骂,“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并不意味着记者可以随意地收取他人财物,也不意味着记者不应该受到刑罚之外的其他手段的制裁。我只是反对公权力被滥用,而并不反对媒体行业通过严厉的自律手段对违背职业伦理的记者进行制裁。行业的制裁也可能严厉到让一个记者无法在业内立足的地步。”

  不过,周泽的立论并非能说服所有人。一位著名的媒介法专家谈及能否以受贿犯罪追究记者时认为,贿赂犯罪是一种普通人的犯罪,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力,记者可以利用采访的名义寻租,中国的媒体带有公权力的影子,即便是按照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主体的定义,记者也是可以纳入受贿犯罪的。

  他们的现状

  周泽在报告中言及“姚海鹰事件”称,可以看到,一些自恃权重的机关已经容不得任何批评了。而经此一事,也许有的媒体、有的记者再也不敢碰权重机关了,这或许正是此次事件的恶劣之处。周泽的观点是,某些官员对通过民事诉讼打压记者已经失去兴趣,认为通过刑事方式更能及时、有效地达到他们阻止、抵制舆论监督的目的。

  今年5月,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举办了“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在一份会议纪要中记者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于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与会专家大多赞同这一观点。

  高勤荣现在在一家媒体打工,勉强度日;景剑峰还在为申诉奔波;傅桦在取保候审后写了一本书,“拿到稿费的那天晚上,我喝了一点酒。我感觉自己可以再次成为这个家庭的经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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