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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大问题解决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一、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行符合中国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旧中国的法律及法统被废除。中央人民政府也曾考虑过制订诉讼法,例如,1950年12月政务院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计82条,但未颁行。何时制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社会各界人士有不同的认识。1979年叶剑英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制订《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随即分别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并在短期内分别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当时因中国改革开放正在起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事物,是否写入《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这两部法律制订、颁行的时机是否成熟等,有较大争论。为此,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针对当时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否同时制订颁行的论争,将中外古今一些国家公布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情况收集整理,于1980年7月专门编了一期《民诉法参考资料》,发有关单位领导、人士参考。

  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认为,从中外古今一些国家关于民法、民事诉讼法制订公布的历史来看,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民法、民诉法同时公布:二是先公布民法,后公布民诉法:三是先公布民诉法,后公布民法:四是只公布民诉法,没有制订和公布民法。这表明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同时公布民法、民诉法。

  (一)民法、民诉法同时公布的:例如,苏联在十月革命前,1835年以99号及100号命令同时公布民法、民诉法:十月革命后,1923年及1964年先后两次同时公布民法、民诉法。东德原无民法,1975年前一直沿用1896年的德国民法,1975年同时公布民法、民诉法。

  (二)民法先于民诉法公布的:例如,法国1804年公布民法,1806年公布民诉法,民法先二年公布。旧中国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民法,1930年及1931年(民国十九、二十年)公布民诉法,民法先一年半公布。

  (三)民诉法先于民法公布的:例如,日本1 89 1年(明治二十四年)1月公布民诉法,1 896年至1 898年(明治二十九、三十一年)公布民法,民诉法先于民法公布约五至七年。匈牙利1952年公布民诉法,1960年公布民法,民诉法比民法早公布八年。

  (四)只公布民诉法,没有制订公布民法的:例如,匈牙利革命前1868年、1911年先后公布过两部民诉法,但没有成文的民法,适用习惯法,参照审判实践办理。保加利亚有民诉法,但无成套的民法,只有单行法,即1950年公布的债权法,1951年公布的财产所有权法。

  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于1932年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4年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这两部法规,都是审理民刑事件的程序规定,并未公布统一的实体的民事法规。

  从古代立法史情况看,公元前十八世纪制订的古老的罕穆拉比法,前五条为诉讼法。公元前450年至448年经历两年制订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一、二、三表为诉讼法,四至十表为实体法,十一表为一至五表的补充:十二表为六至十表的补充。

  此外,以前一些诉讼法著作、教科书、历史资料,在论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时,大多认为古代诉讼法先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认为,我国制订颁行《民事诉讼诉法》的条件已成熟,而且也更加需要,符合国情、社情和民情,可先于《民法》颁行。

  《民事诉讼法》是否先于《民法》颁行?1981年4月14日上午,中央法制委员会的领导们听取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组长高克林《关于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三稿)起草情况的汇报》后,彭真同志曾对此作过重要讲话:立法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法律定了是要执行的,只能把成熟了的写进去,不成熟的暂不定为好。可以在民法通过前,先公布民诉法。民诉法可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先试行二,三年,然后再补充修改,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来的作法是由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先后讨论通过颁行的。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公布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经叶剑英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1 982午10月1日起试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计5编23章205条。

  《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把过去革命根据地的优良传统和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与程序,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同时,根据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一部从我国实际出发,具有我国特点的基本大法。 在当时,这部法典内容之全,条文之多,都是新中国立法之最。它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是一个最重要的里程碑。2007年5月,杨荣馨教授在北京主持原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人员开会,商议撰写中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已准备出版。原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会上说:中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你们几位教授是创始人(实际上唐德华同志也是创始人)。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编写了许多教材、专著,培养出了许多民事诉讼法学家。

  二、《民事诉讼法》制订颁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草案》起草过程中,对许多重大问题,有多种主张,争论激烈。甚至出现有的内容在这个稿本写上,下一稿本删掉,再下一稿本又写上。究竟写还是不写,如写又怎样表述?最后由谁作出决定呢?

  民事诉讼法草案各稿本虽印发全国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广泛证求修改意见,但对一些重大问题是否写入民事诉讼法,仍难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体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讨论,提了很好的修改意见。但是,无论怎样修改,对一些重大问题仍难于形成一种统一的意见写入民事诉讼法草案中。这就要由有权对其做决定的机关、人员来做决定。例如,1981年11月6日上午至7日下午,习仲勋主任主持召开法制委委员办公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几个争论很大的问题作了以下决定:

  (一)关于第一条指导思想,有同志说:"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可以不写,因为"宪法为根据"已经包括了。有人提出,刑法、刑诉法等已经写了,不写要考虑国际影响。经研究,最后决定还是不写了。在其后的大法《宪法》、《民法通则》及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也未写。

  (二)关于十六字方针问题。有人提出"调解为主"不妥,讨论结果改为"着重进行调解"。

  (三)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要写一章问题。研究认为,人民调委会不是诉讼程序,人民调委会有条例,不一定写那么多,主张归纳为一条,重点写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工作挂钩问题,写几点即可以了。

  (四)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由于检察院不愿承担此项任务,故讨论决定只保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其余有关检察院的条文全部删去。

  (五)关于陪审制问题。陪审制要保留,但适用范围缩小。

  (六)关于诉讼费用问题。认为应收诉讼费,但要收得少一点。收点有好处,有些小事就不会打官司了。民诉法中就规定收费原则,具体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七)关于民族自治区制定补充或者变通条款问题。确定可以依照已有的规定改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经全国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行,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仍须作修改。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正式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修改。我们期盼对《民事诉讼法》再作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据说明年将启动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工作。修改时遇到第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应否将"执行程序"编分立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现在全国的理论学术界、执行实务界及广大有识之士,已取得共识,一致主张单独制定。我们热烈盼望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早日问世。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原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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