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7月1日起,新修订的《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如果修理厂在维修完车辆时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车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变化一:
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
新修订的《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后,与原来相比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张祯。
据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提高了对维修技术负责人员的资格条件,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通过要求维修从业人员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一方面保证了维修从业人员具备开展维修作业的技术能力,另一方面确保了维修从业人员掌握行业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变化二:
收费标准要公示
张祯介绍,为解决当前维修行业收费不透明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和监督电话。经营者未公示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或者超出公示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向托修方收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另外,对车主们十分关注的配件问题,新《条例》设定了明确的义务规范。一是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二是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三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四是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配件维修机动车,违者可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三:
维修单据统一规范
新《条例》还对维修使用的单证进行了规范:结算维修费用时,经营者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应当标注竣工出厂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在结算清单中,应当对工时费、材料费分项计算。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的,车主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张祯表示,新《条例》实施后,市交通局将督促企业公示经营信息,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执行专用单证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并依据行业各项标准规定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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