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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实施出租车管理新条例
www.110.com 2010-07-16 13:51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出租车司机不得擅自拉合乘,车载对讲机不得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等。

  擅自拉合乘最高罚五百

  《条例》明确规定,出租车拒绝租乘或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未经乘客同意合载;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出租汽车智能服务车载系统,或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驾驶员,将被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乘客可合理要求开空调

  《条例》规定,驾驶员需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由于驾驶员的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无票据乘客可拒付车费

  《条例》还规定,出租车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未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经营者或驾驶员将被处罚款200元。驾驶员要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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