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论文 >
论持票人票据权利(3)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1、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五、持票人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之涵义

    1、追索权

    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主要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连带负责的票据担保责任,与一般的担保责任有相似之处。追索权制度,实为对价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有了追索权,票据债权具有了完整的安全性,使票据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2、追索权人

    追索权人包括两类 ,(1)最终持票人,即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有法定原因而可以行使追索权时的持票人。最终持票人为票据上唯一的债权人,也就是最初行使追索权的人。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这是因为如果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追索,将会形成循环追索,最后追索到自身,丧失了追索的意义;如果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追索,同样导致追索到自身,丧失了追索的意义。(2)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最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并得以实现后,向最终持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可以对最终持票人进行清偿,偿还债务后,与持票人享受同样的权利,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行使追索权。这种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可以继续追索的情形,就是再追索。因清偿而取得追索权的人称为再追索权人。再追索继续进行一直追索到最终的票据债务人。

    (二)追索权的要件

    追索权的行使不仅须要具备实质上的要件,还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的要件。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包括追索权的保全和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两个方面。(1)追索权的保全手续有三种: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和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应在承兑期限内或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即对被拒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将自己已进行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无从进行票据提示的事由,告知被追索人。用退票通知通知票据债务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这种事实,有助于票据债务人尽快采取措施,防止被追索金额的扩大或者准备被追索等,从而可以有效保护票据债务人的权益。(2)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A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B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C请求偿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