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追索和再追索是根据追索的先后进行区分的,把二者联系起来看,票据的追索经历了一个从持票人开始直至发票人为止的过程,不过被追索人行使的追索权叫做再追索权。二者在追索的对象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即在两种追索中对物的效力有所不同。
(五)追索权之丧失
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原因,票据债权人丧失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为追索权的丧失。依各国立法例,追索权除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而丧失外,还可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1、超过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票据不按照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因票据消灭时效完成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nbs; 持票人没有出示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供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追索权的抛弃
追索权作为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持票人个人原因, 持票人因此丧失对追索权对持票人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期限的当然延长等,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六、持票人的辅助请求权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这一票据权利,是为维护票据信用、保障票据交流而特别规定的,对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起辅助作用的票据权利。在我国票据法上,辅助请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这种基于保证行为而发生的辅助请求权,既不同于付款请求权,也不同于追索权,但它又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性质。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辅助请求权既不是付款请求权,也不是追索权,而是一项单独的票据权利。辅助请求权同付款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第一次请求权;而辅助请求权同追索权的区别,则在于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票据从债务人即票据保证人,而不是作为票据背书人的任意从债务人。当票据保证人系本票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等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的性质;而当票据保证人系为背书人等从债务人提供保证时,辅助请求权则具有相当于追索权的性质。鉴于这一点,在我国票据法上,并未将对票据保证人行使的辅助请示权,单独作为一类票据权利加以规定。
郭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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