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实务中几种情形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股东没有进行清算的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规,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均由股东负责处理,亦即股东为其清算责任人。股东拒绝履行清算义务,致资产流失,债权无法追索的,应考虑让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该公司法人财产不明,帐目不清,无法清算的,有关清算义务人即股东的法律责任。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财务制度操作不规范,致使相关债权、债务无法查清,而且,有的股东为了得到不当利益,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帐册,更加重了人民法院审查其责任财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应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推定证据规则,首先由股东证明其责任财产,若不能有效举证,则推定股东占有公司财产等于或大于公司债务。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或证明,使企业法人注销,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投资人在其设立的企业消灭时,应组织清算。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或者有关清算报告。如果股东虚构上述文件,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如若债权人诉讼公司清偿债务的,可在变更股东做为被告后,让股东直接承担清偿的责任。
4、清算义务人进行了清算,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遗漏了债权人从而使部分债权人未能得到受偿的责任。此种情况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有关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而擅自处分企业财产,致使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未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或接收该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如果参加破产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由股东向应受偿的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清偿。
(原载于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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