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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破产法改革概要(3)
www.110.com 2010-07-13 13:41

  七、施行期日

  新破产法的施行期日为公布之日起1年以内以政令方式确定之日起施行。

  注释: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本文主要参阅シェィスト新破产法特刊(《特辑·破产法的修正及破产实体法的重新修订》)英文名为jurist,中文名为法律家。日本众议院:《破产法》,网址//www.shugiin.go.jp/index.nsf/html/index_housei.htm.

  [2]但判决并不禁止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3]破产管理人,即负责破产宣告决定后破产财团的管理与处分的机关,在日本“法院实务,大都以选任律师为最普遍”。与监察委员有区别。

  [4]债权,在日本破产法中.列为破产债权和财团债权。破产债权,根据其受偿的顺位分为优先破产债权,一般破产债权,劣后破产债权。

  [5]加算税和加算金是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者、虚假申报者以及拒不纳税者征收的税金,区别在于前者是根据国税法,后者是根据地方税法作出的加征金额。

  [6][日]青山善充.判例六法[M].东京:有斐阁,2005.1227.

  [7]濑户英雄.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以及确定[A].特辑·破产法的修正及破产实体法的重新修订[C].37-43.

  [8][日]石川明.何勤华,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8;颜虹,黄金波.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EB/OL].

  [9]//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1868,2005-11-07.

  [10] 佐伯仁志.破产犯罪[A].特辑·破产法的修正及破产实体法的重新修订[C].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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