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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7)
www.110.com 2010-07-13 14:03

  3.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上关于解决集团公司破产的方法论有两种,即实体法(entity law)观点和企业法(enterprise law)观点。

  所谓实体法,也即分离实体论,是指将经济上相互关联的公司在法律上看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处理关联公司的破产不考虑其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而仅仅从法律的观点来考察,只要各个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破产时就按照一般企业的关系来处理债权债务。所谓企业法,也即整体责任论,是指在法律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只要它们在经济意义上有足够密切的联系,就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整体的企业,在处理这种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将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作为特殊的股东和债权人来看待。这两种观点是相互对立的,对集团公司的破产处理会导致迥然不同的结果。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则是在坚持实体法观点的前提下,通过例外的形式,借鉴企业法的观点来处理跨国公司破产时的债务承担问题,所以可以说它是介于实体法观点和企业法观点的一种折衷理论。

  任何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在处理集团公司破产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实体法主要是根据公司结构的表面形式,不仅忽视了集团公司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这种现实足以影响债权人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未考虑到破产法的特殊目标和根本政策。采用企业法的观点在处理集团公司的破产问题时虽然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总的来讲,避免了上述实体法观点的缺陷,基本上是立足于破产法的公平目标,来解决集团公司的破产问题。所以实体法的观点,包括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终究会被企业法的观点所取代,这是不容质疑的发展趋势。(注:SeePhilip I.Blumberg,supra 15,P699—701)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影响下,考虑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时,各国的法院仍是比较坚持实体法的观点。(注:如英国,在100多年后,1897年著名的Salomon v.A. Salomon & Co.案仍是可以代表英国法观点的判决。 尽管其公司法中也有关于对破产子公司的母公司施加债务责任的规定,近年来法院也作出了一些揭开公司面纱的裁决,而且这类裁决有日渐增多的趋势,但这仍是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实际上并未受到根本的损害。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法国应当是对有限责任原则考虑得越来越少的国家,但即使如此,有学者仍认为,法国在这一领域中的法律还在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See Torem & Rau:“The Subsidiary in France:Problems of Control under French Law”,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8,P137,1973)这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与实体法有着直接联系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的长期历史发展中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集团公司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和债权人地位发生了种种变化,但这一原则继续适用于集团公司,仍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注: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余劲松,前引文,第59页)有限责任原则仍明确体现于各国的公司法、破产法中,要在短期内使各国完全放弃这种观点的希望是比较小的;其二,在破产法领域,考察实体法观点的发展历史和企业法概念的出现,可以发现,在不同的问题上,各国对实体法观点的放弃和对企业法观点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公平的从属求偿(equitable subordination)问题, 各国基本上已经接受了企业法的观点。但在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企业法的观点还显得比较弱小,实体法的观点仍占主导地位。(注:See Philip I.Blumberg,supra 15,P7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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