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公司法承认一个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但却没有就这种投资行为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后果,如对有关债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及保护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但这一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因受控公司破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并不少,如果控制公司有不当行为,则很有必要为追究其责任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中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目前也没有关于公司集团方面的专门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集团公司中的受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考虑。
第二,中国可以借鉴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跨国公司破产时的债务责任作出规定,特别是在合适的情况下,当外国母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破产时,对外国母公司施加债务责任。
中国现行立法中对跨国公司破产时的债务责任未作明确规定,有关跨国公司特别是母子公司间债务责任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公司法中,其基本原则有两点:(1 )当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取得了法人资格时,外国母公司只负有限责任,除缴清出资额外,不存在其他责任;(2)外商投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时, 应由母公司对该企业的债务负直接责任。这些规定也体现了中国的立法是采取有限责任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如果绝对适用这一原则,会对由于外国母公司的不当行为造成子公司破产、损害中国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无能为力。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外国母公司对其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实施过度控制,并通过这种控制进行欺诈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外国母公司对中国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不当干涉子公司的合同履行或自主管理;或者,设立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是独立的,但其资产、人员等仍与母公司混同,事实上不具备独立人格,那么在子公司破产时,可以考虑揭开公司面纱,让外国母公司承担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但在揭开面纱时也应当慎重从事,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否则,滥用这一理论会使外国的跨国公司对在中国投资产生不安全感,不利于中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当然,法院如果判决外国母公司对中国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则当外国母公司在中国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是比较容易执行的。如果没有财产,则需要到国外去执行判决,(注:这涉及到破产的域外效力、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执行等复杂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述,可参见余劲松,石静遐:《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石静遐:《破产域外效力的比较分析》,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实际效果如何取决于于外国法院的态度,但这种判决作为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依据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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