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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8)
www.110.com 2010-07-13 14:03

 但许多国家毕竟认识到了集团公司的经济一体化现实,认识到不能绝对地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对母公司提供过度的保护而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它们主张对传统的法律观点进行变革,采用特殊的方法来处理集团公司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破产问题,于是常常借助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一位著名的英国学者认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当位于本国的子公司破产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对外国母公司施加责任。(注:See Schmittoff: “ Banco Ambrosiano andModern Company Law”,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ol.3,1982,P361,363)那么,只要实体法的观点没有被完全抛弃,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所提供的对母公司施加债务责任的例外就不能忽视,这一理论的重要性也会继续存在。在短期内完全用企业法的观点来代替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处理集团公司的破产问题是不可能的,它只是作为一种可能的发展趋势而存在。

  四、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种意义体现于两方面:

  第一,中国可以借鉴这一理论对国内集团公司破产时的债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尽管中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企业并购和产权转让已不鲜见,资本参与已成为企业实现其外部扩展的重要途径。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手段,在中国已是一个事实存在。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中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有关集团公司破产方面的规定更是付诸阙如。

  目前唯一可见与此有关的法律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其内容有三点:首先,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了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有关法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的法定数额的,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承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虽然《批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立法的不足,但《批复》本身没有针对被开办企业的破产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从批复的内容来看,中国司法实践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主要侧重于对被开办企业的资金充足和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考虑,对某些企业针对其开办企业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责任问题没有进行规范,其局限性和效力都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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