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传统福利模式的消退,使残疾人在新时期缺乏参与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在计划经济时代,尽管经济发展极端落后,但国家保障与单位(集体)保障能够确保残疾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如城镇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福利,包括国家举办的各种福利工厂、单位内部对残疾人的保障,乡村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谋求残疾人福利,残疾人确实有着固定的分享发展成果的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官办残疾人福利事业并未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持续发展,单位不再对残疾人提供福利,乡村原有的税费减免亦因国家全部免除农业税费等而不再成为残疾人的福利来源,各种社会服务十分滞后,残疾人福利事业根本没有真正提到议事日程,更无从谈制度化建设。例如,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与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残疾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医疗救助、贫困救助与扶持、康复训练与服务和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比例分别只占残疾总人口的35.61%、12.53%、8.45%和7.31%,而对以上四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残疾总人口的72.78%、67.78%、27.69%和38.56%。可见,现阶段残疾人确实缺乏合理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途径,如果不能从社会保障制度上下功夫,残疾人将依然被排斥在国家发展成果之外,或者根本不能分享到其应当分享的份额。
第四,现阶段面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严重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某些混乱现象,也要求重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虽然成就巨大,但面向残疾人的福利保障事业却一直未能够引起重视并得到发展。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即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残疾人达2642万人,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达3591万人,这表明教育福利对残疾人而言极为不公;在城镇残疾人中,只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13.28%,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7.87%、36.83%、1.11%、1.35%;在农村残疾人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仅占农村残疾人总数的5.12%,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合作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95%、29.39%、0.10%、0.07%。上述指标表明了残疾人享有的社会保障极端有限。而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由于缺乏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已经出现了制度建设中的混乱,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有效性不高的同时,面向残疾人的专项保障制度亦存在着被割裂的危险,从而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留下了不良后遗症。例如,在城市与乡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原有的制度安排是只考虑受助者家庭人均收入而不考虑受助对象的身体是否残疾,那种平均分配方式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然不可能真正缓解有残疾人尤其是有重度残疾人的受助家庭的生活境遇;现在改为分类救助,开始考虑受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口与残疾程度,它虽然是一个进步,但却可能同时损害社会救助制度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为无论怎样设计,社会救助制度与残疾人福利都是两种制度安排,前者是基于受助者的贫困程度,它以收入及资产为依据,后者是以身体状况为条件,它以身体是否残缺及残障类型为供给依据。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当然不可能以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替代残疾人福利。类似于这样的制度设计,正在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发展留下不良后遗症,急切需要引起关注与重视,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地考虑自然人的群体分布及残疾人群体的共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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