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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宏观思考(5)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第一,理性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应当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事业及其他特殊扶持。其中,残疾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应当通过一般性制度安排来获得与其他群体平等的权益,而残疾人福利事业及其他特殊扶持则需要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并相对独立地自成体系发展,包括残疾人福利津贴、残疾人康复事业、残疾人特殊教育、残疾人福利设施(如孤残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会服务等,它必须体现出以残疾人为本、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显著特色,并构成残疾人合理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第二,加大财政性投入,并通过财政性投入来调动社会资源。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的客观的指标,中国已经进入了中等发达程度国家行列,国家财力亦较为雄厚,这意味着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已经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建议国家以1%为起点,逐步提高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在“十一五”期间争取直接投向残疾人福利事业的财政性拨款能够达到国家财政支出的1%;同时,还需要在科研投入中有专门针对残疾人事业科研(如假肢研究)的投入,在产业政策中有对残疾人用品生产的优惠支持,直接支持并扶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引导社会(社区)大力发展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如果可以形成财政积极主导和尽可能地动员社会资源的多元投入机制,残疾人福利事业就能够获得较快的发展。

  第三,尽快落实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制度,同时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险。尽管残疾人需要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残疾人中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却应当获得优先解决。因为它是解除残疾人生存危机的必要机制。这种生活保障制度就是将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需要有高于一般人群的照顾,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应当面向有需要的残疾人实施福利性的特殊教育与技能培训,并对残疾人需要的有助于缓解身体障碍和改善身体机能的器具实行专项救助或者特殊补贴政策。同时,在平等就业的条件下,确保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实施,通过督促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在其与残疾人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实现残疾人与健康劳动者一样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第四,优先考虑残疾儿童教育,力争残疾儿童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根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全国有6-14岁学龄残疾儿童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这些学龄残疾儿童构成了学龄儿童中的极端弱势群体,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根据调查资料,这些学龄残疾儿童中,有63.19%5E在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还有36.81%的学龄残疾儿童根本没有上学机会,其中有20.93%的视力残疾儿童、15.95%的听力残疾儿童、23.08%的言语残疾儿童、19.64%的肢体残疾儿童、35.14%的智力残疾儿童、30.58%的精神残疾儿童和59.01%的多重残疾儿童不能接受义务教育。不仅如此,一些残疾儿童虽然有上学机会,但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不能完成全部义务教育,或者虽然义务教育年限完成而实际所学到的知识明显低于义务教育的标准。上述指标客观地反映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落后,令人忧虑,因为身体残障再加上不能享受平等的国民教育机会,残疾人将陷入更为不利的生活环境。因此,教育作为民生之基,是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更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工作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在国家财力日益丰厚、教育经费拨款逐年增长的背景下,应当优先并重点考虑残疾儿童教育福利问题,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有接受到公平的义务教育机会。此外,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均应当确保残疾人有真正享受公平教育机会的权益,这不仅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而且需要有专门的财政资源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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