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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听证制度(5)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美国社会保障听证的基本流程图,因网页处理问题,现略)

  以下将以上述三个阶段为基础,对其中一些主要的程序问题加以描述。

  1.听证举行之前

  一般情况下,如果地方福利行政官员剥夺了领受者申请社会保障金或者其他相关津贴援助的权利,或者采取了某种福利领受者不同意的方式,例如缩减或终止了你的援助,领受者即具有要求举行公平听证的权利。例如,佛罗里达州公共福利手册对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便可以概括出几项重要的申请条件,即“当事人确认有下列问题存在时,能够提出听证申请:当申请机会被剥夺时;当申请被拒绝时;在合理的期限内,申请未被回复时;援助不充分或者与州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时;当援助被调整或者终止时;当重新考虑被拒绝或者拖延时。”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障听证需要书面形式的申请。一般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其中包涵姓名、地址以及申请人的出生年月、申请日期、申请理由以及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申请者参加的项目、是否要求调解等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听证举行之前,福利听证部门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例如,加里佛尼亚州的福利与制度规则手册第七章 4701(h)中规定了福利行政部门在举行听证事前的充分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可能包涵福利领受者的听证权以及获得听证的方式等。一般情况下,福利领受者在申请听证的两周或者一周内,当事人将获得书面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形式的确认通知,用来确定领受者的申请并给予其听证号码。几周后,当事人将获得另外一个书面通知,用以告知听证的具体时间以及地点。《手册》中也规定:“听证程序应当以规则或以文件形式清晰公布,这将有助于听证程序公正度的提高。”

  2.听证的举行

  正当程序一般要求公正的听证官员来主持听证程序的进行。联邦公共援助手册中也规定“听证需要由州行政部门中公正的官员主持。”同时,《手册》也确立了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如果听证涉及到医疗鉴定等需要专业知识认定的情形时,相关的医师以及鉴定机构人员等不能参与初步听证决定的做出过程。听证举行时,听证主持人将允许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官员陈述案件,并允许领受者对相关的权利进行辩护。领受者应当有充分的机会查阅案卷以及听证记录;提交证据并要求证人提供证言;围绕证据进行辩论与证明,包涵交叉盘问制与对抗制的适用。

  这其中,由于穷人的资金问题,使得律师在社会保障案件中的地位及其相关费用的支付成为了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是为了使州福利行政部门更好的援助处于生存危机中的公民。一旦引入律师,则可能会将某种对抗性的特色带入福利政策的制定中,这可能改变了原有的制度设计目的。 [17]而穷人往往由于缺乏资金也无法聘请律师,各州也不愿为此付出更多的财政支出。到1968年,州层面的律师服务制度的建立之后,实践中,穷人获得律师援助的机会才开始增加。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案件也可能以非正式听证的形式做出,此时也并不一定要求当事人有代理人。这些都要求听证主持人应公正的履行职责,以满足缺乏代理人的申请者需要。当然,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来看,在听证过程中,福利领受者大体上仍享有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这在《手册》中也有所规定,即“领受者的权利包涵……寻求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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