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曾分析,考虑到社会保障项目的多样性和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建议采用“多法并行”型社会保障立法模式,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仅要从项目角度架构多法并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结构,而且还要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尤其是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在一些具体项目中确立普遍保障与分类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结构。“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内容架构。具体来讲,首先是构建全民统一的养老、医疗等主要项目的基本保险,该基本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层次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其替代率不得过高,应该为后面设计的补充保险留有余地。其次,根据社会成员的不同职业构建农民、工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职域保险制度,作为基本保险的补充。现在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企业年金就是这种职域补充保险。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分阶段的过程。其中,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是远期规划目标,我们展现的是未来的发展蓝图。而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保险的城乡衔接则提供了符合现实国情条件的实施方案。换言之,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构筑社会保障的“底线公平”,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物质资源困乏时不至陷于生存危机,这突出了社会保障权的实质公平。社会保险的城乡衔接是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经阶段。虽然没有改变城乡二元社会保险结构的现实,但是通过搭建农民和市民自由流动的通道,将城乡二元社会保险体系很好地衔接起来,不仅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且也为今后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三、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
如果说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向我们展示了社会保障城乡发展的规划蓝图,那么,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则是从不同被保障者的角度探索如何构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全民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定位
全民基本社会保障是一种底线保障,其特征主要有:资金来自于国家中央财政,实现国家统筹,无需被保障者缴费;与是否就业无关,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就可以申请全民基本社会保障;国家对全民基本社会保障承担制定法律和提供资金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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