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全文 >
青海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5)
www.110.com 2010-08-11 16:37

  2、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从长远看,本世纪头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人口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风险期。我国现在超过60岁的人口接近全国人口的10%,青海省60岁及以上的人口也占到了总人口的9%。有研究资料表明,我们国家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小康的情况下,在人均国民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的阶段,最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为就业主力军的阶段,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呈代际分配关系,如何协调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必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稳定问题尤为突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否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使大多数人能够享受经济增长的好处,并且让大多数人能够承受体制转型的压力,是对我们未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和健全的一个重大考验。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两个大多数,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困难而引发的社会秩序混乱与失控的风险,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这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就是把社会保障制度上升为法律,用极具强制力的法律制度来调节各利益集团的关系,维护最起码的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调节利益矛盾方面无疑是有着巨大的作用的,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社会发展的需要。

  3、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保障了人的生存权利。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措施,保证人的发展权利,拓展了人的发展空间,使人由过去的单位人过渡为如今的社会人,这不仅使国家减轻了负担,而且也使得个人在面临困境时有了获得再次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协调性的增强,加之生活方式的社会化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个人已无法完成对自身基本生活的保障,无法完全实现在陷入某种社会生活困境时对自身社会生活的救助和重构,甚至人们也不能完全依靠单位和家庭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种社会化的趋势必然呼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4、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法制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