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早期工业化国家的济贫法开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已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法的理念,构成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石。本文将从正义观、利益公平观、生存权观三个方面入手,剖析社会保障制度所蕴含的法的理念。
一、正义观
正义就像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因而,人们对于正义的观念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从新的视角重新考察了平等和自由的问题,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其中不平等的补偿原则,为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石。这一原则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并且这一原则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这一正义原则的基本理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这实际上体现了社会对弱者的积极保护。
二、利益公平观
社会保障是对利益进行的调节和再分配,即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和残疾者,从家庭负担轻者转移到家庭负担重者。这一转移的理论基石就是利益公平观。
利益公平观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早在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就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作为其学说的两个重要范畴。他认为个人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公共利益,强调要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至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阶段,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已成为更多人的共识,如认为“公共利益就是指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体现了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通常包括: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与效率化,社会资源的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社会弱者依法给予的物质保障等。这一理念体现在社会保障立法之中,则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弱者依法给予的物质保障。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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