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是以税收的方式,筹集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办法,是由获得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税种。目前,社会保障税己成为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现状与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保障收费制度无法贯彻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出资的原则,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严重不足;二是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管理模式落后,制约了社会保障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三是社会保障费收缴因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大量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因此,应把社会保障费的缴纳,逐步改革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选择社会保障税作为筹资的主要形式。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己改由地税部门征收,这是我国社保费改税进程中的第一步。具体征收管理,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收机构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设立得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种征收管理政策灵活性强,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目前社保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仍是“现收现付”;各地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统一的税收形式使一些地方无力负担,税源难以保障。社保税在国内还是全新的税种,只有做到省级统筹,才有可能试行社保税,相关经验缺乏也可能使开征的过程较长。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及原则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长远目标是:为所有劳动者(由城镇逐步到农村)筹集维持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所需的资金,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资金来源。社会保障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合理税负原则、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原则、负担与受益相对应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及专门管理和专税专用原则。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制定,具体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人员、实行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行政事收单位工作人员、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采取自愿原则缴纳社会保障税。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则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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