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不服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
www.110.com 2010-08-13 16:04
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是原告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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