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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的国际合作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社会保障在各国历经百余年来的顽强发展,取得了目前在全球近乎普及的辉煌成就,这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功于世界各国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友好合作、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和共同发展。这一合作历程可以粗略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

  (一)萌芽期

  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萌芽期起始于19世纪,止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此期间,英国于 1832年颁布新《济贫法》(即《济贫法修正案》),成为以立法确定济贫事业为政府职责、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之义务的开端,这一创立行动给正在或已经走上工业化的国家以深远影响。随着鼓吹政府负起“文明和福利”职责的理论在德国逐步盛行,德国于1883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一年后通过工人赔偿法,1889年又实行了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法。德国所推出的这些法例,立即成为周边国家效仿的典范,并形成本国社会保障立法雏形。它给周边国家带来的深远影响,甚至及于一战战败被割让土地后。【1】此外,法国于1950年颁布《失业保险法》,1910年实行工业和农业工人强制年金制度;英国于1908年颁布《老人年金保险法》,对国民养老保险作了法律规定,1911年又颁布《国民保险法》,对健康保险及失业保险作了法律规定;瑞典于1913年通过了《国民年金法》,1918年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总之,发端于个别国家的以社会保险形式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逐渐为欧洲更多国家所采用。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各国劳动者日渐频繁的交流,去他国谋生的人数逐步增多,许多实际问题单靠一国的法律难以实施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因此从关心本国劳动者利益出发,产生了缔结双边条约来加以保护的需要。1904年,德意、法意和瑞意等国家之间分别缔结条约规定对双边的移民劳动者都以对等条件提供国际保护。这是社会保障国际合作方面最早的双边条约,它为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萌芽阶段主要表现为各国立法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影响。其次,邻近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在这一阶段的国际合作中占主体地位。再次,合作范围仅限于对跨国劳动者的保护。尽管合作水平并不高,但不应否认,正是由于各国间开始相互吸收各自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方面的有益做法并进行协调,才会有今天全球社会的逐步普及;而且正是基于对各国比较优势的深刻认识,才会有20世纪社会保障国际合作的发展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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