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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草案)(2)
www.110.com 2010-08-13 15:10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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