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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草案)(4)
www.110.com 2010-08-13 15:10

  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认定和鉴定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醉酒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四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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