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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救助与立法研究(3)
www.110.com 2010-08-12 14:13

  (五)更加明确具体法律责任。无论是具体社会救助项目的提供者或者实施者还是受助对象,在参与社会救助过程中,都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若发生违背法律要求的行为,无论是作为或者不作为,均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六)鼓励和奖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责任,但仅有国家或地方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应当积极吸引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立法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设计相应条款。

  (七)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便捷性。社会救助宜设立更多受理救助申请点,并公布整套工作程序,制作宣传册、录影录音带,设置热线电话等讲解宣传社会救助申请资格和手续,让有意申请或者前来办理社会救助的人了解其工作程序。

  (八)更注意尊重和维护受援助人员的人格尊严。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国家和各级政府则负担有保障国民生存权的义务。贫穷并不是个人的不足造成的,也有社会的原因和责任。申请和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或家庭,其自尊往往特别脆弱。救援程序涉及在一定程度上披露受援者的个人隐私。因此,相关工作需特别注意维护受援者的自尊。

  三、修正完善各项具体救助立法的建议

  参考国家有关法律、部委的规定及北京、上海等相关地方立法的经验,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针对具体社会救助单行法完善,分述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建议

  1、《办法》第三条后增加第二款“鼓励低保户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自己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实施自立救济。”

  2、在《办法》第7条中增设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最低工资的标准,以免“懒汉”比“勤汉”富的怪现象。

  3、《办法》第10条规定了不记入低保户收入的事项,还应增加“因见义勇为重大表现,获得的奖励。”

  4、扩大厦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在厦门市城镇工作,居住五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可以考虑按适当标准纳入厦门市最低生活保制度的覆盖范畴。

  (二)完善医疗救助立法的建议

  1、建议把第四条(二)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删除,应将所有的“三无”人员都纳入到医疗救助体系,而不仅仅是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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