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体制机制上分析:社会救助的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在社会救助的统筹性方面,城乡社会救助二元结构比较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村专项救助、应急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区互助服务还比较薄弱,农村低保标准偏低;缺乏对外来人口和农民工等低保边缘群体有效的救助措施。在社会救助的科学性方面,城乡低保标准缺乏科学性、规范性,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动态的调整机制,专项救助范围有限,不少低收入家庭仍面临较大的医疗、教育、住房困难,分类救助的效果不太明显。
2、从运行环节上分析:社会救助的运行环节相对薄弱。(1)救助对象认定环节:受理人员的公正性、社区公示的有效性、申请人员的合法性,不时受到公众质疑。(2)收入核查环节:存在收入体系不健全、资产审查工作量繁重、人户分离、隐性收入、隐性就业等问题。(3)监督约束环节:对欺骗、隐瞒收入、逃避就业等行为的惩治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法律、舆论、非政府组织、社区、群众等多方面综合配套监督。(4)资金筹措环节:财政投入力度需要加大,转移支付机制需要完善,社会筹资力度有待加强。
3、从部门管理上分析:政府部门对救助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现行的社会救助涉及民政、卫生、教育、司法、建设、劳动、卫生、工会等多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如最低生活保障和救灾救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归民政部门管理但分属不同处室,医疗、教育、住房救助以及法律援助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导致社会救助缺乏协调,难以有效满足救助对象的各种需求,同时混淆了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的区别,使急需专项救助的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4、从立法保障上分析:立法保障与救助工作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救助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但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尚无统一的设计和专门的立法,目前还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立法措施保障,社会救助的运行环节尚处于政策层面,还存在不少制度上的漏洞,导致应当获得救助的无法获得有效救助,而一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却能够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尽管社会救助是较低层次上的一种社会保障,由于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它未必能完全起到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护线、安全网的作用。
二、社会救助的立法理念
社会救助的立法,集中体现在对公民获得救助权利的尊重,对政府提供社会保障职责的界定,即权利和责任构成了社会救助立法的两大基本指向。一方面,获得社会救助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困难群体获得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提供社会救助是现代政府应负的责任,公民既然被赋予这个权利,政府就应有对等的责任。因而,社会救助的立法精神或理念应体现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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