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不完善的原因
1.我国对灾害承受和管理的能力建设滞后
灾害成灾一般应具备灾害源和承灾体。社会经济系统是灾害的最终承受客体,因而灾害致灾的轻重不仅取决于灾害源的强弱,还决定于灾区社会经济系统对灾变承受和调整能力的高低。在同等的灾害源强度条件下,社会经济系统的易损性愈强,承灾功能愈脆弱,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
四川汶川地区属于地震多发带,但当地的很多房屋建筑设计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尤其是大量的村镇房屋,建筑时没有进行正规的设计、施工,村镇建筑也没有纳入国家标准规范体系,在地震中这些房屋倒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在汶川地震以前我国已经历了多次大灾,灾害救助的制度已有所改进,但从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灾害管理的能力建设仍然滞后。我国现有的灾害救助体制在关键时刻虽能显现出强大的组织能力,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灾害救助管理仍处于被动的灾后应急管理阶段,即紧急启动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启动应急救援活动。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对待灾害的计划准备型管理模式有很大差距。灾害救助能否从紧急启动型向计划准备型转变取决于我国对灾害管理的长期能力建设。对灾害承受和管理的能力建设除了工程措施以外,还包括更多非工程措施如法律的完善、决策能力,预警能力,风险转移能力,民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受灾之后的自救互救能力等等,这些非工程措施应该得到促进和发展。
2.我国现行灾害救助体系与现代灾害保障需求存在差距
如前文所述,我国虽然已基本形成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并在汶川地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次地震救助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灾害救助体制中有许多不能适应现代灾害保障需求的地方。首先是灾害救助体制与社会保障的改革发展不相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社会化,即依靠社会力量来办社会保障事业,它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化,提高保障水平,强化自我保障意识。但现有的灾害救助体制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经费严重不足,灾区对救灾拨款的需要与中央财政能够满足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灾害社会保障水平无法得到提高,救灾工作社会化的目标无法达到。其次是现有的灾害救助体制与灾民对灾害保障的社会性需求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灾民对灾害保障的社会性需求日显突出,从而对传统灾害保障体制下低水平的有限救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现行灾害保障体制的保障层次和救济标准低,无法满足灾民日益增长的对灾害保障的社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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