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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汶川地震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健全(5)
www.110.com 2010-08-12 14:38

  2.不断加强我国对灾害承受和管理的能力建设

  首先,要建立、健全灾害救助法律体系和系统可行的防灾规划。目前,日本共制定了防灾救灾以及紧急状态等有关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约227部,而我国在灾害救助方面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及《自然灾害救助法》,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灾害和灾害的不同阶段,制定更加详细的灾害预防、应急和灾后重建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括25个专项和80个部门预案,以及大部分省级应急预案编制已基本完成,但是,防灾规划的体系仍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灾害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同类型灾害应急预案大同小异,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操作措施。其次,要尽快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灾害综合管理的组织架构,在灾害频频的趋势下,如何理顺制度,建立一个基于法治基础之上的、权责明晰并有专门机构负责落实的、中央与地方分工明确的巨灾防范管理体系,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外,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灾害的预防管理;要建立灾害信息收集体系,实施及时、准确的抗灾减灾信息报告制度;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抗灾保供研究工作;要出版防灾救灾的普及性读物,增加百姓的防灾知识,开发中国式的救援包,增强百姓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灾害救助工作理论的研究等。

  3.建立巨灾的风险转移机制

  成熟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分为3个层次: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等民间救助。政府应急一般在快速反应层面,补偿最大的应该是第二层的保险补偿,民间救助只是起到补充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巨灾保障机制现状却是政府应急为先,民间救助为主,保险赔偿最落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比较有限,社会捐助与民政救济远不能够满足灾后重建的大量资金需求。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够建立起巨灾保险的长效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小巨灾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很有必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抓紧协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而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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