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依据《申报表》填写《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附件2),连同《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办事处。
(4)乡级审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情况在确认的《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独生子女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补贴对象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级审核需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5)市、县(市、区)质量抽查
①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该乡镇(街道)上报对象总额的1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②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年度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补贴对象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③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部门,依据县(市、区)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不低于该县(市、区)上报独生子女保险补贴对象总额的1%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④市人口计生部门将汇审完毕的《花名册》、《汇总表》返还给县(市、区),县(市、区)再分别批复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⑤由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对确定的独生子女平安保险补贴对象逐户填写保险单证,收缴应由补贴对象个人支付的保险费(如本人同意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可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扣除应支付部分)。
以上工作当年3月20日前完成。
(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对象的确认和时间要求
1、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对象的确认条件
凡户口在本市(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限),持有效证件在我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流产、结扎、引产)的人员,均视为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对象。
2、资格确认程序
(1)手术对象术前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领取"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明白卡",由村级计生管理员告知保险相关事宜。手术对象在计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手术后,将手术证明交村级计生管理员,由村级计生管理员填写《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对象登记表》(附件4)。当月2日前,村级计生管理员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本村(单位)上月份计生手术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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