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2)
www.110.com 2010-08-12 15:25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六条规定相一致,按50%支付。
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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