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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省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 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凡驻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 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 ,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永登,皋兰,榆中县及红古区内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县(区)医疗保险机构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 1%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中支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 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

  第八条 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实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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