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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县(市、区) 地税部门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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