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十四条 单位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缴利息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征收。缓缴期内暂停支付该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有关生育保险费后,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被暂停支付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待遇金额,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单位欠缴或拒付生育保险费的,对职工利益造成的损害,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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