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证明;
(三)正常生育的提交《(再)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新生儿出生证;
(四)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女职工死亡证明;
(五)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六)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条 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 上一篇: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下一篇: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相关文章
- ·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乌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玉溪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征缴比例和待遇支付
-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 ·企业应该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
-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 大理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政策
- · 温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 · 辽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 ·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 · 甬城生育保险政策四重新意
- ·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 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