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失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论文 >
中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均衡分析(4)
www.110.com 2010-08-16 16:01

  三、实现失业保障制度供求均衡的对策

  根据中国失业保障制度供求失衡的现状,健全失业保障制度需作如下几方面的努力:

  1.区分失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功能。

  目前,我国在实施失业保障时,只是通过失业救济来提供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还没有划分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严格界限。其实。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是有区别的。失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要体现不同失业者在失业前对失业保险基金贡献程度的差别,即发放金额与当事人失业前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有关。而失业救济是对那些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在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内没有实现再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而发放的救济性资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这意味着对失业者实现了双重的保障,更有利于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功能。

  2.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

  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和维持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和救济水平来看,很难达到上述的目标。仅以1996年为例,城镇失业人员领取的救济金平均每人每月为35元,这大大低于全国最低生活标准,如果再考虑还有一大批失业人口没有纳入失业保险和救济范围的情况,我国的失业保障水平可谓极其低下。因此,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水平应成为扩大失业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实现这一任务,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改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资金来源。第一,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缴纳这两个渠道对失业保险金筹措的限制,实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金筹措方案。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方案实施的现实性越来越强。第二,把部分国家资产货币化,用以补充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按目前国有净资产的规模,我们只要把1%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失业保障资金,就会有近200亿元的资金,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目前只有13.87亿元(1996年)的失业救济金造成的失业保障不足的局面。在解决了失业保险与救济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上,要使我国的失业保险与救济给付水平达到就业收入的60%(国际标准为60%—80%),这意味着失业保险与救济金的发放水平可以达到3080元(1995年)。

  3.建立以失业保障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机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财力不可能实行高度保护的失业保障体制。这就使我们的失业保障主要用来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然而,基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很容易使我们步西方高福利政策的后尘。虽然这可能是若干年后的事情,但是有鉴于发达国家在实行高福利政策过程中表现出的诸多弊端,我们应该未雨绸缪,主要是建立一个既能保证失业者基本生活要求,又能激发失业者寻求再就业的积极的失业保障体制。为此,我们不能把对失业者的高度保障作为发展目标,而应该走目前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趋势的再就业培训的道路,即我们要尽早地把失业保障的重点放在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圳上,努力实现一个以再就业培训为主导,兼顾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障体制。之所以如此,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传统的自发保障功能的作用。在我们的传统中,以家庭、亲友为基础的保障功能比较发达,这也是我们目前虽然在统计数字上有相当规模的失业人口,但是处于生活绝对困境的失业者并不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此作为一个条件,加快失业者再就业培训体制的建设可以有相对宽松的社会承受力为基础。如果我们能以此作为失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那么我们就可以建设一个有效的失业保障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