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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
www.110.com 2010-08-12 15:47

  医保中心每年度末对统筹基金决算时,如统筹基金各块(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及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决算额度与预算额度有差额,医保中心在基金总量收支平衡的原则下,可对各块的额度比例作适量调整。

  第七条 医疗保险运行第一年,医保中心暂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平均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次均费用)为单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付和结算。以后逐步过渡到以次均费用、病种费用和床日费用相结合的预付和结算单元。

  第八条 医保中心年初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次均单元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全市预收统筹基金总额×90% ÷全市预测参保人员住院总人次数×Ci

  其中Ci为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费用调剂系数。医保运行初期 ,先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暂定Ci 标准为: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Ci=0.6;二级医院Ci=0.95;三级医院Ci=1.1;专科医院Ci=1.1。

  第九条 医保中心每月根据以下公式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上月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预付定点医疗机构次均单元费用×月度出院人数×90%

  第十条 医保中心每年底同各定点医疗机构决算。决算时医保中心首先根据全市实际征集的基金总量、全市实际住院人次数及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出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次均单元费用,然后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人次数确定应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的结算额度。结算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全市统筹基金数可用于支付住院的总额度÷全市参保人员住院人次总数×Ci×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住参保人员人次数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实际发生属于统筹基金费用支出低于年终结算额度时,医保中心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额拨付,结余费用结转并入下年度统筹基金。对费用有结余,并按考核办法综合考核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结余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实际发生统筹基金费用支出超过年终结算额的,经同级劳动、财政、卫生部门按综合考核办法考核,确认属合理超支的,由医保中心根据可支配的统筹基金给定点医疗机构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转诊、转院的参保病人纳入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数,其次均单元费用按结算单元额度的1.5倍计算。

  第十三条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以及异地急救住院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由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保中心预留额度中报销。持《特殊病种门诊就诊证》人员的医疗补助费用每年终由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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