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以及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用完后的职工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
支付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但设有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住院医疗费
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分为三类: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
●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
2门诊大病医疗费
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的支付额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范围。
地方附加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个人帐户用完后的职工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老人,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左右;
●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人,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左右。
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左右。
●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中人,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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