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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有新规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日前,市地税局启动了对新实施的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从2006年1月1日起,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规定。

  新实施的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如按上述标准当年扣减不足的,余额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在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是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规定同时也对下岗失业人员作了定位,即上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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