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复习笔记:犯罪的理论分类
www.110.com 2010-08-23 16:23
对犯罪进行分类,不仅有利于从总体上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与特征,而且有利于正确认定具体的犯罪。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
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迄今为止,仍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或者还加上一类违警罪。我国刑法没有明文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是完全可能的。区分重罪与轻罪一般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一般主张,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与刑事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概念大体相同)的分类由来已久,但区分标准却因人而异。一般来说,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当然,由于伦理道德规范内容的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也具有相对性。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就隔时犯而言,存在于如何确定犯罪时间的问题;就隔地犯而言,存在如何确定犯罪地的问题。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但、非隔隙犯与即成犯不是等同概念。后者是指随着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即告完成而且终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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