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2)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被告居间合同内容明确认定了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签订合同的机会,使被告与攀连镇签订了安置项目合同,并已实施的事实已证实原告提供的信息、介绍的业务准确、真实、合法,原告已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现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证据充分,法律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居间报酬1,462,500元及违约金,其数额及期限一是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是无有效证据支持,其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及未到期部份的居间报酬和违约金,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邦东支付已到期的居间报酬(607,500的10%)60,750元及违约金607.50元,合计61,357.50元;
二、驳回原告向邦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其他诉讼费5,220元,合计22,620元,由原告向邦东负担20,358元,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明成
代理审判员 周 倩
代理审判员 范云飞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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