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合同赔偿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省方成县古庄信用社诉马全录等借款合同纠(2)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评析】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二: (1)原被告是否约定利率;(2)被告是否给付利息。

一、对本案原被告是否约定利率的认定

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格式化),被告提交的合同除“利率月息”一栏空白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告提交的相同。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己提交的合同之上写明月息6.6375‰,且该“利率月息”一栏的笔迹与其他各栏书写笔迹一致,在此情况下,举证证明无利率约定的责任便转移到被告,而被告的证据为同样一份合同,除“利率月息”一栏空白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以此证明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利率进行约定。这样,认定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约定利率的关键在于原告能否举证证明其提交的合同之上的利率在填写时征得了四被告的同意,原告未就此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应视为原、被告对利率未作约定。

二、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利息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原、被告未约定利率,那么被告就不应该向原告支付利息,因为该笔借款属无息借款,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无法律和事实根据。虽然,原告发放无息贷款违反了中因人民银行的规定,但被告属无过错的合同缔约方,让被告承担原告违规放贷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何况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在放贷时故意不填写“利率月息”一栏,到借款期限届满时,利用借款方对国家利率规定的不了解,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高息,侵害借款方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被告只应向原告清偿本金即可。原告违反内部规定导致其未能收回利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应由金融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贷款通则》系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对金融机构有约束力,其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属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金融机构放弃利息属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干涉。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未约定利率,但在本案中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法定利息。首先,原、被告属仅对利率未作约定,而“利率月息”一栏空白并不能当然认定该笔借款属无息借款,“利率”与“利息”是两个法律概念。其次,金融机构借款与民间借贷不同。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而金融机构提供的经营性贷款都是有利息的,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利率,只要该约定未超出法定利率幅度范围,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未约定利率,则按法定利率幅度范围内的下限支付利息。再次,《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如果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借款被告可不予支付利息,则与《贷款通则》的规定相悖。综上,原、被告虽未就利率进行约定,但不能认为此笔借款就是无息借款,被告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编后补评】

应该说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值得肯定的,但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应更准确些。

本案裁判书中,引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这三条进行系统的法律解释不难得出结论: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约定利息的返还期限,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是本金的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是逾期不还借款的约定利息或法定逾期利息。三者都没有规定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因此,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无法适用本案的情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